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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中贸佳佳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下属连锁机构管理细则

   连锁机构作为总公司在当地的实际运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及时贯

彻落实总部的方针政策,自觉接受总公司的领导。为树立 连锁机构的良好形象,做到统一冠

名、统一标识、统一营销政策、统一业务 模式、统一管理、统一配送,成为标准化、系统

化、规范化的运营体系。

1 、连锁机构之间要加强相互合作,以促进全公司整体营销事业发展。

2 、连锁机构在运营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夸大、贬低公司内在和外在的形象。

3 、连锁机构的宣传必须遵循总部制作印发的宣传品统一版本,实事求是地进行宣传介绍,对总

公司产品的宣传要客观真实,不许添枝加叶、任意发挥,进行虚假宣传。

4 、连锁机构除国家有关文件和公司特许的文件外,有关公司介绍、领导讲话材料、产品说明等

都不可翻印或复制,更不得 擅自编写、印发介绍公司形象的网页、书面材料、音像制品等。

5 、连锁机构要与当地各个团队之间团结合作,共同打造当地市场。

6 、各连锁机构要努力维护和加强当地营销人员的团结,创造和谐宽松的工作环境。以公司整体

利益为重,以营销人员利益为重,增强团队的凝聚力。

7 、各连锁机构和经销商要按属地和各自的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市场,界定运营范围,并严格遵

守,严禁相互争夺、相互排斥、制造矛盾、挑拨事端,干扰和破坏总部整体营销工作。

8 、各连锁机构要不断开拓市场,扩大客户群体,扩大辐射范围,积极热情地为消费者服务,

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零售客户。

9 、连锁机构的业绩需健康、持续、稳定地发展。

10 、要及时分析研究产品与市场趋势,积极提出当地市场发展的建议,对所管辖区域员工的

合理化建议进行汇总,上报公司总部。

11 、连锁机构要全力维护营销员的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获取阳光利润,保护市场健

康有序发展。

12 、各连锁机构必须专营、专卖公司提供的产品,未经公司准许不得存放、摆放、销售、

宣传、经营或代理其它公司的产 品。

13 、各连锁机构有责任为本连锁店营业员、消费顾客提供物流服务。

14 、各连锁机构不准以任何理由扣压营业员的应得报酬,不准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附加费用。

15 、连锁机构对当地的员工要积极开展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配合总部培训部组

织大型业务培训、产品讲座 、新产品发布会,并提供培训场所,及时传达总部各项会议精神、

文件、讲座、咨询等相关内容。

16 、连锁机构不得利用培训之机,巧立名目向业务人员滥收费用。任何人都

不准在培训中宣讲有悖国家政策、法规和带有宗教、迷信色彩的内容,更不允许借培训之机搞非

法活动。

17 、连锁机构开办各项培训会议需提前 15 天向总部申请报备。

18 、连锁机构要有长期、中期、短期的工作发展计划,并将计划完成及落实的情况,定期向总

公司加以汇报。

19 、连锁机构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广告或信息;如有需要,应事先向总分司请示,经批准后方可

实施。

20 、连锁机构内部组织建设应科学合理。

21 、连锁机构要保持每天 8 小时的工作营业时间。

22 、连锁机构每天都要有经理或委派有丰富经验的营销人员值班,要做到工作时间内随时来访

随时接待。

23 、连锁机构内部的商品陈列要整齐、干净,给营业员及消费顾客一个整洁清新的环境。

24 、连锁机构要始终存有一定数量的现货,确保货源充足,销售不断档。

25 、已批准的连锁机构未经总公司同意,一律不能擅自变更已批准的分支机构地址。任何更改

均须上报总公司,经总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新的店铺也要严格按公司的统一要求装修,在

搬迁新店的同时应结束旧址的经营。

26 、各连锁机构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发生的问题要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地解决;连锁机

构解决不了的要直接向总部报告,不得隐瞒实情,掩盖矛盾。

27 、连锁机构要负责搞好与当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

28 、新加盟连锁机构自总公司批准之日起,需在二个月内办理完相应合法手续,并正式营业。

29 、连锁机构退出时需提前两个月向公司提出申请,除阐明理由外还要对善后事宜有明确交

结,经公司股东讨论同意后,正式行文批准退出。连锁机构不得将本机构自行转交他人管理或

经营;连锁机构退出完全自愿,公司不承担责任,也不赔偿任何经济损失。

30 、连锁机构连续二个月不开展业务的,总公司对其提出警告;连续三个月不开展业务的,总

公司要调整或变更连锁机构主要领导或注销连锁机构。

 

 

 

 

 

 

吉林中贸佳佳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 10 月 1 日